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定义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然而,对于这一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理解和把握,尤其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时,仍有必要深入探讨和明确。
首先,“逃逸”需对发生交通事故有明知。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肇事者在主观上应该持有故意。只要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盖然性、可能性的认知,即可认定为明知。若对肇事者关于事故的认知程度要求过高,则会给肇事后逃逸者逃避刑法处罚提供空间,不利于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
其次,“逃逸”需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行为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结合,二者的统一构成《解释》规定的逃逸情形,这也符合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逃逸行为并非简单的离开现场,而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再次,“逃避法律追究”应作广义理解。这不仅指逃避应受到的责任追究,还包括逃避对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从立法本意讲,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希望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伤害。从现实情况看,逃避抢救义务比逃避责任追究更应该受到谴责和惩罚。
最后,“逃逸”不限于在事故现场逃离。有人认为,逃逸仅指从事故现场逃跑。这种观点过于狭隘。因为有些肇事者未从事故现场逃跑是因为当时不具备逃跑条件,但一旦在其他地点具备条件时,其出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逃逸。所以,对于逃跑行为的场所不应该仅限定于事故现场。
综上所述,准确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公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应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等因素,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判断。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转载请注明来自淮北曼哈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文标题:《如何把握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
百度分享代码,如果开启HTTPS请参考李洋个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