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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查帮扶发现问题隐患公开曝光(第二期)

为扎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事故,日前,市安委会办公室抽调有关单位、专家组成2个工作组先后对5县(市、区)26个相关行业领域32家单位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查帮扶,共查出各类问题隐患285条,其中重大事故隐患82条。为举一反三推动全市安全生产领域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即日起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此次专项督查帮扶发现的问题隐患分县(市、区)公开进行曝光。

施甸县检查5家,发现问题隐患47条(含重大隐患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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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

1.未实施校内人车分离管理,且学生步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未在空间或时间上分开设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七条第四款)

2.文昌楼顶楼外包作业未与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持特种作业人员证。施工方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未开展审批手续,吊装作业地面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戒;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学校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三条第一款第五点)

3.教学楼、宿舍楼、厨房等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标志损坏;(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九点)

4.文昌楼顶楼直梯未设置安全护笼;(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四条第七款

5.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及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点

6.未按要求设专业消防管理人员;(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四点

7.宿舍楼一楼安全出口上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五点

8.学校综合楼消防器材无检查记录卡;教学楼灭火器配置不足、无应急照明灯;综合楼部分灭火器超出使用年限;部分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未定期维护保养检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三点)

9.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三级责任体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六条第一款

10.未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体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六条第二款

11.未建立实验室重要危险源风险管控方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六条第三款

12.未进行实验室重要危险源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六条第四款

13.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未执行双人双锁管理;使用矿泉水瓶存放汽油;化学品未分类储存;(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六条第六款

14.实验室未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指南》第六条第十款

15.实验室未设置固定的配药场所,未配置通风橱。

二、云南保山泽元藻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1.未与叉车租赁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的叉车未进行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叉车司机未持特种设备作业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

2.燃气锅炉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司炉工);较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第5.1

3.空压机房内开展电焊的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

4.原料仓库行车未设置防脱钩装置,未设置行车运行指示灯;

5.燃气锅炉房部分压力表未定期进行校验;设置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过期;天然气输送管道法兰连接未设置静电跨接;分气缸未配置安全阀;可燃气体报警器管线未涂阻燃剂;报警器插座为普通插座;

6.细胞培养车间二楼配电室防小动物进入措施不全,应急照明灯线损坏或失效;车间内部分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灯损坏或失效;部分保温层脱落未修复;部分管道破损未修复;

7.厂房灭火器配置不足;室内消火栓水带包扎不牢固;

8.厂房外露天试验场所工业气瓶立放未设置防倾倒措施;

9.简单压力容器配置的压力表等附件未进行定期校验;

10.部分特种设备现场未设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1.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场所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示,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12.消防水泵房尚未建设完毕;

13.未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开展风险评估及应急物资调查,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14.未根据《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

15.未建立“一人一档”的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记录;

16.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施甸县中医医院

1.液氧储罐及管道上压力表、安全阀过期未检;未见液氧储罐定期检测报告;液氧储罐防雷检测报告过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

2.未与液氧供应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

3.未与食堂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医疗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

4.电梯内设置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过期;

5.液氧储罐旁设有吸烟区、避难场所等;液氧储罐与发热门诊距离为3.6m,与门卫房距离6.2m(《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2012)第4.6.4条要求10m);

6.氧气管道法兰连接处未设静电跨接;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释放桩;卸车未配置静电接地报警仪;未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7.食堂未配置扑灭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的灭火器;食堂灭火器无检查记录卡;

8.未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开展风险评估及应急物资调查,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9.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不符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

四、姚打线生命防护工程

1.沙子村路段砂厂出口转弯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10米)内堆放有建筑用砂石料;(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二款)

2.存在急弯和陡坡路段未设置凸面镜等安全设施;

3.危险路段(临水临崖、急弯、陡坡、易滑、路面塌陷、路基塌方点路段等)警示标志设置不足;

4.局部路段排水沟堵塞未及时清理。

五、施甸县强林绿化有限公司

1.未对木材采伐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及安全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一款

2.未建立林木采伐相关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一款

3.为作业人员配备的防尘帽不符合《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2019)的要求,部分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一款

供稿: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来源:保山应急


编辑:姜永华责任编辑:杨清宗关于保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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